2007年12月1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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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检察院规范刑事和解
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范跃红

  本报讯  近日,省检察院出台的《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(试行)》首次明确了刑事和解范围、办理程序及其法律监督等。
  2004年以来,我省检察机关已对500余名轻伤案件嫌疑人在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
  《规定》指出,刑事和解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符合自然人、初次犯罪且认罪悔过、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且有明确的被害人以及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4个条件;范围仅限于亲友、邻里、同学、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(轻伤)、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或初次诈骗的案件和部分交通肇事案件。另外,和解内容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
  对于和解成功的案件,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,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而一旦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案件,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